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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深圳数交所第一时间解读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入表
财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 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 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 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 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 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 (财会〔2006〕3 号, 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 则 ) 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 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 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
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 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 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以及数据权属 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 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 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 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 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 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 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 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 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 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 收入》 (财会〔2017〕22 号, 以下简称收入准 则 ) 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 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 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财会〔2006〕 3 号, 以下简称存货准则) 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
5.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 号 ) 等规定,对确 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 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 以及数据权 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 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 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 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 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 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 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7.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 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 一 ) 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 “存货”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 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 账面价值;在 “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源” 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 账面价值;在 “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 “其中:数据资源” 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 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二) 相关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 1 )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 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 ( 以下简称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 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
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 外购 的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 | 自行开发 的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 | 其他方式取得 的数据资源 无形资产 |
合 计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其中:购入 | ||||
内部研发 | ||||
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其中:处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 | ||||
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
二、累计摊销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其中:处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 | ||||
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4.期末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
2.期初账面价值 |
( 2 )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 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
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财会〔2006〕3 号 ) 的规 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 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 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 限。
( 5 )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 源无形资产, 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 值、 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 6 ) 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 7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 值》 (财会〔2006〕3 号 ) 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 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 ) 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 信息。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 1 )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 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 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 ( 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 相关会 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
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 外购 的数据资源 存货 | 自行加工 的数据资源 存货 | 其他方式取得 的数据资源 存货 |
合 计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其中:购入 | ||||
采集加工 | ||||
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其中: 出售 | ||||
失效且终止确认 | ||||
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
二、存货跌价准备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其中:转回 | ||||
转销 | ||||
4.期末余额 | ||||
三、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
2.期初账面价值 |
( 2 ) 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 的方法。
( 3 ) 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
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 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 有关情况。
(4)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 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 5 )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 源存货, 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 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 的来源、分析、 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愿披露数据资源 (含未作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 下列相关信息:
( 1 ) 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 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 领域前景等。
(2) 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 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 3 ) 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 以 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 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
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 情况。
( 5 )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 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 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 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 6 ) 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 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 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 7 ) 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 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 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 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 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