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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江苏常熟某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的某天晚上,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该小区地面道路上,但该停车区域无划线的停车位。次日下午,李某发动该车辆起步行驶,发现左前轮被锁,车辆受损,遂报警。公安民警出警,经了解李某的车因为无序停放,被物业公司锁了,并非有人故意损毁。双方对于李某汽车修理费用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很冤,业主随意将汽车停放在小区非停车划线区域,影响了其他业主通行的便利,其他业主会对物业的服务提出质疑;如果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联系不上乱停车业主,只能采取锁车的方式。
案件审理中,李某申请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公估,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后扣除残值的修理费合理金额为7000元。为此,李某支付评估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有权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护管理,但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物业公司并不具有锁车的权力,物业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李某车辆上锁,且未采取提醒措施,致使李某发动车辆起步行驶时发生车辆损坏,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李某车辆的损失,经李某申请,由法院委托公估机构进行公估,公估机构经李某、物业公司选定,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公估程序合法,故法院对该公估报告予以采纳,并作为李某主张车损的依据。法院认定李某的车损为7000元。李某预交的公估费3000元,系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关,不享有锁车的权力。物业公司因为擅自锁车造成业主损失,依法应该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于是,一些业主为停车方便,随意将车辆停放在无停车位划线的小区地面或者绿化带,给小区的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此,法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区的秩序,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亦应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合法的管理,相互理解支持,共同创建良好和谐的小区生活居住环境。另外,一旦发生类似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事实材料,进行协商处理,或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当然也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不能私自采取过激甚至违法方式处理,以免盲目行事致使自己由受害人变为侵权人,也避免将小矛盾扩展成大麻烦。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