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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了电缆,李某的挖掘机被扣留在工地多达64天。一台挖掘机每天租赁费上千元,那“停工”期间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挖掘机的所有人李某为此起诉,要求租赁其挖掘机的某城公司赔偿设备占用损失。近日,南通中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持了通州法院作出的某城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犯错”的挖掘机被扣留64天
被告某城公司中标上海某路段污水泵站及管网工程,遂与某石租赁部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租赁该工程中所需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其中挖掘机所有人为原告李某,租金为2500元/台班。
2022年3月31日,李某安排驾驶人员车某在操作挖掘机挖土方时,不慎挖断了地下的通讯电缆。车某根据某城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挖掘机留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次日,上海市因新冠疫情封城,案涉工地停工。
同年6月22日,李某欲取回挖掘机,某城公司工作人员以赔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进行阻拦。李某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后,李某仍未能取回挖掘机。8月24日,李某再次至派出所报警,称案涉挖掘机仍在工地,其准备起诉,故先来备案。
2022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城公司赔偿设备占用损失115200元(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共计64天,按1800元/天计算)。起诉后,李某于11月10日自行将挖掘机从工地取回。
未及时请求处理,某城公司担责70%
庭审中,李某认为,通讯电缆损坏系车某所为,应由车某承担责任,与其无关。某城公司无权扣留案涉挖掘机,应当立即返还并赔偿设备占用损失。
某城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并未实际扣留案涉挖掘机,挖掘机停放于紧邻项目部施工便道一侧,出入口虽设有铁门但并未上锁,李某取回挖掘机不存在障碍。
一审法院认为,挖断电缆事故发生后,因工地停工、上海即将封城,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某城公司扣留李某所有的挖掘机的措施属于其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具有正当性。
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城公司并未寻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双方纠纷,而导致案涉挖掘机一直停放在工地。且李某曾至现场要求取回亦被阻拦,其扣押行为已具有违法性,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同时,李某第二次报警只为起诉备案,并未争取现场取回挖掘机,故其对于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
考虑到挖掘机租金中包含驾驶人员工资、机械维保费用等成本,而挖掘机被扣留期间未产生上述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天。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城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44800元。某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自助行为的“尺”与“度”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本案中,挖断电缆事故发生后,在上海即将封城、工地停工的紧急情况下,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城公司采取扣留李某的挖掘机的措施具有正当性,属于自助行为。
在保护自助行为的同时,民法典也为其规定了“尺度”,包括需满足“情况紧迫”、“必要范围”“合理措施”等条件,且当“情况紧迫”的阻却事由消失,受害人应当立刻、无迟延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只有这样,自力救济才具有正当性,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但某城公司以赔偿问题未解决为由一直扣留李某的挖掘机,并未寻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双方纠纷,且在民警到场后仍然扣留,因此其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尺度”实施自助行为,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因维权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