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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的案件。
劳动者卢某于2019年入职某服装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双方还签订了《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约定:“卢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服装店按月向卢某支付社保补贴400元,若卢某反悔要求补缴社保,需将已领取的社保补贴退还给服装店。”
卢某于2019年10月从该服装店离职,并于2022年4月要求该服装店补缴社保。后该服装店为卢某补缴了社会保险,但其认为其已支付卢某社保补贴10400元,此款卢某应予返还,该案服装店最终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劳动者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后续又为劳动者依法补缴了社保,可以主张返还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但本案中,存在服装店安排卢某加班的情况,综合服装店向卢某发放工资的情况,工资发放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应认定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经依法核算不能认定服装店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项目,故服装店要求卢某返还社保补贴的主张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服装店要求卢某退还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通过让劳动者签订承诺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均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需高度关注自身的社保权益,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支付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不足,即便后续依法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会保险,也应依法认定未实际交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款项没有事实依据。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