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涉税专业服务
4.1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12
【字体:    打印本页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二条

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十二条

 

一、诚实守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三条

二、依法执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四条第一款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四条第二款

三、廉洁从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五条

四、客观公正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六条

五、秉持专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七条第二款

六、风险审慎

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八条

七、专业胜任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九条

八、保守保密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十条

九、数据合规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2第十一条

 


上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