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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建市[2014]159号    发文日期: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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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相关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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