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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线充电”是指通过拖线板等方式,为电动车充电的危险行为。当“飞线充电”起火致人伤、财损时,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放】
2021年5月,顾先生从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停放于自家一楼院内。
2021年11月的一天,顾先生用插线板为停放在一楼院内的电动车充电。当晚深夜11点,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突然起火,火势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租客杨先生等人受伤,并造成大量财物受损。
租客杨先生因火灾事故受伤,于2022年2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池、电动车生产商及销售方、电动车和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点为涉案电动车的电池箱,火灾系电池充电过程中起火所致。电池应当具备安全的使用性能,充电过程中起火非正常现象,涉案电池显然存在质量缺陷,电池的销售方、生产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动车的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过飞线方式给电动车充电,亦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还在充电处堆放沙发等易燃物,应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
据此,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销售该电动车的商家、电池生产方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电动车、房屋所有人顾先生及其妻子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一、飞线充电隐患多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保有量呈增加趋势,部分电池生产商质量管控不严,影响电池使用安全。特别是“飞线充电”时,接线板经常在室外日晒雨淋,容易造成绝缘材料老化,产生漏电短路,增加起火风险。此外,在楼栋、通道、场院内充电,如发生电动车起火,容易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火情,严重时更会妨碍逃生,安全隐患巨大。
二、造成损失需赔偿
一般情况下,因产品质量缺陷受到损害,主要应追究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责任。但本案中,电动车使用人同时作为房屋所有人,不仅存在“飞线充电”的情形,还在电动车停放处堆放沙发等可燃物。现场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扩大了电池起火所造成的影响,多重因素叠加导致数人受伤、大量财物受损的损害后果。鉴于电动车使用人增加了失火风险,又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安全监管应加强
本案为规范电动车充电、加强村居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电动车电池生产商应加强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术。使用者也应当树立安全充电意识,禁止在室内、飞线充电,减少电池失火风险。同时,建议相关基层单位增设充电设施和场地,畅通电动车充电渠道,合力防止消防安全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