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23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价格多次向袁某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13 060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涉案产品共计25 090支。经查,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一系列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属于注射剂药品,也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具有较好的除皱效果,在医疗美容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目标。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分,应认定为假药。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