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3年 > 10月 >
10月
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税总函[2013]602号    发文日期:2013-10-31
【字体:    打印本页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