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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隐瞒实情,败诉后上诉却又拿出新证据,这会造成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汽车行驶在沈海高速上,因违法变更车道,所驾车辆碰撞到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汽车副驾驶位上的王某因事故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因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此后,王某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3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到他们一行是去安装空调,法官询问张某是否存在职务行为,张某沉默没有回答。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看似毫无争议的结果,张某却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提出事发时其系南通某贸易公司指派至盐城安装空调,并提交了雇主责任险保单、电子工作证、微信群聊天记录等佐证其主张。因出现新证据,二审发回重审。
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依法追加贸易公司为共同被告,经重审后认定张某驾车是履行贸易公司的职务行为,并判决贸易公司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在原一审中故意不提供证据,故意逾期举证,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还对张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张某故意逾期举证,该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张某在诉讼中进行证据“突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在采纳张某抗辩主张的同时对其司法制裁,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树立“诚信诉讼”“及时举证”的规则意识。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