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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是某公司厨师。2021年3月,朱某与同事黄某在食堂因菜品问题发生争吵,后被黄某投掷菜刀受伤,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胸部及左耳软组织刀砍伤。黄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朱某6万余元。
朱某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某认为,如果其不履行工作职责对菜价、菜品进行调整,不会与黄某发生争吵,并导致黄某故意伤害致其受伤的事实,且纠纷发生后,其始终没有严重不当行为,对暴力侵害无明显过错。自己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九条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朱某作为厨师,因菜品问题与李会波发生争吵,在互有口角刺激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解决,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并受伤。朱某受到的伤害,主要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与同事黄某之间因工作琐事产生的纠纷,与朱某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核心判断要素是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朱某和黄某发生争执虽然是由工作问题引发,但在纠纷发生后,面对同事、主管的劝阻并未停息冲突,亦未寻求在场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协调,而是在手持菜刀的情况下继续争吵。朱某所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冲突升级后所遭受的黄某个人暴力侵害行为,非因履行本职工作造成,与其工作职责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工作中因理念、观点不同,与同事产生分歧的情况并不鲜见。因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应当保持克制和理性,妥善处理,必要时寻求同事和领导的协调与帮助,尽早结束冲突状态避免事态扩大严重化。劳动者应当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状态为目的,选择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处理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阻却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失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所依法享受的医疗、康复、因公致残、因公死亡等工伤待遇。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