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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连廊被改造为私人空间,法院判决拆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0-16
【基本案情】
李某系淮安市某高层小区605室业主,王某为同一楼层606室业主,两房屋之间设有镂空连廊、露台及一个口字型通风井,李某户北侧房间主要依靠镂空连廊和通风井进行采光和通风。2022年,二业主先后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王某擅自将其室外消防连廊两侧围栏拆除后安装玻璃窗,于连廊东侧安装玻璃门锁封闭后形成玻璃房独自使用,并在玻璃房内安装吊顶、橱柜及铺贴了瓷砖;同时,王某将连廊北侧原有的露台铺贴瓷砖,在露台的东侧亦安装一扇玻璃门锁,将露台形成独自占用的空间。邻居李某认为王某改造连廊、搭建玻璃房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连廊应属于同楼层业主为保障通风、采光、消防所共同共有,被告户将连廊及露台进行拆改装修后形成封闭玻璃房供自己使用,属于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户的通风、采光并存在消防隐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玻璃房及其内部设施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连廊系两边住户共同走动使用,同时兼具通风采光、消防安全、远景观赏等实用功能。被告王某擅自将连廊、露台封闭,占用的是与同层住户的共享空间,不仅影响邻户的采光需求,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故业主在改造生活空间时并不能我行我素,还需要尊重相邻权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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