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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抢生意发生纠纷,原告在医院“小病大治”,故意进行多项无关检查,延长住院时间,法院该如何判决?近日,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原告“过度治疗”的费用,判决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小伟和小美是一墙之隔的邻居,都在自家门店做小吃生意,因年轻气盛,经常有些小摩擦。一天,因争抢生意双方又发生口角,相互辱骂中小美踢了小伟腹部一脚。后小伟至市人民医院就医检查,并住院治疗数日,花费近2万元。公安机关对小美作出行政拘留贰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决定。后小伟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22800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被告小美辩称,发生纠纷双方都有责任,自己仅踢了原告一脚,原告伤情显著轻微,仅为表皮挫伤,且原告正值青壮年,就医后竟然先后进行头部核磁共振、“急性心肌梗”等检查,并开取中老年人才会用到的药品,其检查与治疗方法明显与诊疗意见的病症程度不符,其过度治疗费用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而相互辱骂,被告小美后踢了原告小伟腹部一脚,致其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小伟、小美对本次纠纷分别承担 20%、80%责任。
原告小伟伤情显著轻微,本院仅支持其在医院检查、住院期间的合理损失。关于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综合其受伤部位、程度及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认为其住院治疗的相关检查存在过度、无关联性的情况,本院酌定支持医疗费中的5000元。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误工情况,关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关于误工期限,结合原告伤情实际状况,酌情支持住院期间6日及出院后14日。关于护理费,因伤情轻微,支持住院期间6日,按护工标准100元/天计算,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参照江苏省2022年度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小伟各项损失合计7785元。被告小美应赔偿其中的80%,即6228元(取整数)。故判决被告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伟项损失合计 6228元,驳回原告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部分被侵权人基于索赔心理和惩罚心理,采取过度治疗方式,故意延长住院时限、超范围医疗检查、甚至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疾病,以获取侵权人赔偿更多费用。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更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可取的,其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只能自己“买单”!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