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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偷税案件,从哪里突破、如何取证是关键。当采用常用方式遇阻时,要善于转换思路逆向寻求突破。大连市税务稽查部门便由此成功查处一起逃避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一条疑点信息,打破惯常思维,巧妙查处一起手段隐蔽的汽车销售企业偷逃税款案。
价格比对显示涉案企业高买低卖
前不久的一天,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一上班便收到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一条疑点信息: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涉嫌逃避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遂对A企业立案检查。
根据税收征管资料,A企业主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汽车销售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车辆主要是平行贸易进口车。平行贸易进口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汽车。近年来,平行贸易进口车行业快速发展,A企业的经营收入呈稳步上升状态。
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政策出台后,个别车辆销售企业动起歪脑筋,企图通过账外分解收入的办法逃避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实务中,由于购车方、中间商在配合车辆销售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中能获得利益,三方很容易形成“同盟”。那么,应该从何处入手查证A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呢?经过研究,检查组制定了先确定涉案车辆是否高买低卖,再查A企业资金流水的检查方案。
结合“金三”系统购销发票信息、企业销售台账,检查人员以车架号为索引,将上百辆与涉案车辆同款车辆的购销价格进行比对,并通过查询汽车报价APP软件,比对车辆的市场销售均价,结果发现A企业存在将所购进超豪华小汽车亏本销售的行为。
经排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中有两辆亏本销售的越野车存在较大疑点。这两辆车均以低于购置价格分别销售给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一位个人车主。
A企业这两辆车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均约为129万元,接近130万元。而通过查询汽车报价APP软件,检查人员发现这两款车的市场报价均远高于130万元。
A企业以加征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临界点130万元定价销售车辆,是不是意味着有意逃避缴纳税款?
对此,A企业实际经营人做出解释:这两辆车购置时间较长且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剐蹭,为了尽快回笼资金,企业做了亏本销售。
延伸查询资金流水发现账外收款
企业的解释是不是真实情况?从以往查办隐藏收入案件的情况看,企业通常将账外收款账户设置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人等名下。因此,检查人员预判,本案的突破口在于从关键人员处找到账外收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流水上若出现购车人相关信息,则基本上可以确定为账外收款账户。
取得A企业对公账户流水信息后,检查人员在经侦等部门支持下提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的账户信息,但在对数万条流水信息核查后,并未发现账外收款账户。
是不是企业的账外收款账户不在企业主要关联人员名下?顺着这个思路,检查人员对平行贸易进口车行业的经营特点展开分析:平行贸易进口车销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车辆销售企业找到购车方完成交易;二是购车方找到中间人,由中间人找到汽车销售企业。另外,鉴于平行进口车单价高,少则数十万元高则上百万元,客户以现金支付货款的可能性较小。为达到逃避缴纳加征消费税的目的,企业有可能让客户将货款一部分转到企业对公账户,另一部分转到企业特定人员账户。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查询付款资金账户入手,逆向开展检查。
企业对公资金账户流水显示,个人车主购买的涉案车辆是由李某代为支付车款,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通过其对公账户支付车款。检查人员先查李某代个人车主付款的资金账户,梳理发现其中有两组资金流水存在关联:一组是在有关个人购车当天支付给A企业30万元,另一组是两天后分别支付给A企业115.98万元、韩某24.02万元。李某支付给A企业与韩某合计170万元。检查人员初步推断,李某很可能是车辆销售中间人。
再分析A企业的对公账户,检查人员发现韩某与A企业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只是这些资金的发起时间和金额不能与李某的上述转账相吻合。不过,检查人员由此得出推论,韩某的账户应该就是A企业的账外收款账户。
取得充分证据确定企业偷税事实
接下来,检查人员分别从购车客户、中间商、账外收款人处获得案件关键证据,确保证据环环相扣。
针对销售给个人车主的车辆,检查人员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查询到车辆上牌地等信息,通过上牌地税务稽查部门协助完成对车主的《询问笔录》、确定车主实际支付车款金额、提取账户流水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李某为车辆销售中间人。
调查发现李某为天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后,检查人员在天津市税务稽查部门协助下对李某调查取证。李某承认其为配合A企业逃避缴纳消费税,将代为支付的购车款通过韩某个人账户分解收入的违法事实。
下一步,检查人员锁定韩某。在公安部门和辽宁省税务稽查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确定韩某为沈阳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实地调查,韩某承认A企业通过其个人账户分解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并提供资金流水等账外收款证据。
检查人员带着翔实证据约谈A企业实际经营人,对方承认其通过分解收入逃避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违法事实,并主动交代其采用同样方式销售给B房地产企业车辆的问题。
经查,在本次检查期间,A企业通过账外分解收入逃避缴纳消费税29万元。检查发现该企业还存在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偷逃增值税15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将A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4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2万元的处理处罚。目前,案件涉及税款已全部入库。
——来源:2023年10月24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税宝锐评】
该案中,对提供个人账户,协助A企业偷税的李某、韩某,是否应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