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不仅将有效解决以往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难题,也会提升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涉税服务及税费征缴效率。
据悉,《意见》共六部分47条内容,重点对税收债权申报与确认、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职责、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办理、税务注销及核销“死欠”和破产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
“《意见》出台,为今后潮州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税法双方更好开展协作奠定基础。《意见》以具体规定的形式,为税法双方如何高效办理相关业务、开展税费征缴协作提供路径清晰的操作指南,同时明确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应如何申报缴纳等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促进相关税费征缴。”潮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例如,《意见》中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活动新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以及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均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税务机关无须进行债权申报。这项规定,在阐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涉税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破产企业新生税费的征缴方式。
此次潮州税法双方还在《意见》中对破产企业所享受的涉税便利服务项目进行明确,以助力企业开展破产清算工作,降低办事成本。如《意见》中明确,对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措施、提供涉税事务免预约服务、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并支持企业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等。
据了解,在潮州市政府的支持下,潮州税务部门今后将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作,在潮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企业破产事务“集约办理窗口”,实现企业破产涉税业务和其他业务“一窗通办”,进一步提高破产清算企业办事便利度。
——来源:2023年10月31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