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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盘活不良贷款,缓解清收压力,银行往往会采取借新还旧的处置措施,然而,如此做法是否有法律风险?原本为旧贷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否还能延续到新贷之上呢?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借新还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6月29日,江苏B公司因收购农产品需要向A商业银行借款,共计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并将B公司的不动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25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12月29日,A商业银行向江苏B公司发放新贷款250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15日,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借新还旧”。借款到期后,江苏B公司未能偿还贷款,2019年9月24日,A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请求判令原告A商业银行对被告B公司旧贷中抵押担保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A商业银行对旧贷抵押的不动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本案中,新贷和旧贷是两个合同关系,旧贷从属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自动附随于新贷款合同,当旧贷以新贷资金归还完毕,旧贷上的最高额抵押也随之消灭。对于旧贷担保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无须为新贷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其余债权人达成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合意。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金融贷款中,借新还旧现象比较常见。对于债务人而言,借新还旧能够缓解资金压力;对债权人而言,能够盘活不良贷款,释放利润。但是,新贷主合同和抵押从合同都应当另行签约并办理抵押登记,以防担保人“脱保”风险,加速资产质量恶化。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