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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布带厂和拉链公司之间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作期间布带厂多次催促拉链公司对账,拉链公司这边一直含糊应对,表示发票是死的付钱也是死的、这都是有依据的,故双方一直未对货款金额进行过明确的对账。
2023年5月,因货款纠纷,布带厂将拉链公司诉至法院,并拿出了其向拉链公司开具的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30305.1元,称拉链公司仅支付货款622207.14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108097.96元。
到庭后,拉链公司表示其向布带厂支付的货款622207.14元一事并无异议,对13张发票也无异议,但有两张合计金额为55601.6元的发票不认可,因为其从来没有收到过也没有进行过抵扣。拉链公司认为其仅欠货款52496.36元。经向相关税务部门核实,争议的两张发票未查询到抵扣信息。
布带厂表示,争议的两张发票是通过顺丰快递寄到拉链公司的,但因为时间长找不到物流信息了;对应货物交付的情况,也因为时间久远找不到送货单等单据证明了。
裁判结果:
一、拉链公司应向布带厂支付货款52496.36元;
二、驳回布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关键在于争议的两张发票对应的业务往来有无发生?在税务部门核实争议的两张发票未经抵扣的情况下,应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布带厂承担举证责任,但布带厂并未提供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能够佐证争议的两张发票对应的货物已向拉链公司交付,布带厂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争议的两张发票对应的货款不予采纳,应在布带厂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法官评析
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诸如本案“令人头秃”的问题:由于交易主体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缺乏一定的了解,同时出于对交易相对方的信任也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对于标的金额小、发生多次供货的业务往来,通常不会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仅仅通过简单的送货单、入库单等来记载送货情况,等到案件审理时掏出一沓厚厚的单据和几十页微信聊天记录等着法官来查明送货单价、结欠货款金额等事实;而本案中的布带厂,更是连送货凭证都未妥善保管,仅凭借未抵扣的发票,当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诉讼成本,法官在此提醒买卖合同中的交易主体注意:
第一,提高法律意识,在发生业务往来之初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买卖货物的标的、单价、数量、质量、有效期限、履行地点、交货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捺印进行确认。
第二,注意留存证据,对于业务往来过程中产生的送货单、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收据等能够证明买卖货物事实的凭证都予以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合理的检验期限内向对方提出,并对有质量瑕疵的货物进行封存。
第三,做好统计梳理,交易主体不仅心里要有一本账,更要对全部业务往来的细枝末节形成一本实体的账册,走到诉讼定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不要等到开庭审理时才开始计算诉请金额的构成、耗费口舌向法官进行解释,一本一目了然的账册也能够减少不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精力等成本。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