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04
【基本案情】
香港电影《喜剧之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关注度高。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和李某持于2018年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为“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并在媒体宣传中称是改编自《喜剧之王》等。香港电影著作权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正凯公司、李某持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涉案电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票房收入、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间宣传力度,以及电影授权视频网站播放量、媒体对电影持续报道程度、相关公众对于电影评价的参与程度等因素,可以充分证明涉案电影名称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正凯公司、李某持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名称及虚假宣传,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香港上映的电影的名称依法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视听作品名称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对加大电影作品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营造电影行业发展繁荣良好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八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