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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串通投标 扫黑除恶 提前介入 协作机制 延伸职能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搜集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的证据,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注重深挖案件背后的“保护伞”,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办案单位能动履职,依法延伸检察职能,找准找实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邱某某系A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林某某系A公司员工。其他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一带经营猪肉批发、液化石油气配送期间,通过行贿地方政府人员或纠集邱某某等人采用恐吓、威胁、殴打同业竞争者的方式,垄断猪肉批发和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业,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该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砂石和建筑行业,并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陈某某入股A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人以A公司为主要实体通过行贿政府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和底价等信息,并联合其他建筑公司串标。在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与一系列建筑企业商议通过约定工程报价、确定后续分包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由A公司负责制作围标公司的标书等材料。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中标公司从工程总价当中收取1.5%—2%不等的工程管理费,A公司同时向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支付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陪标好处费,被告人邱某某负责审批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中标工程项目8个,中标金额达7000余万元,逐渐垄断辖区内的建筑、填土等工程。
2020年2月至4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分别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罪名移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以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对林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全面审查,侦查协作配合贯穿始终。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久、跨度长,且在江门市原副市长梁某某为首的保护伞下,对当地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影响非常恶劣。该组织反侦查意识强,相关骨干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难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按照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先从个别重点案件细节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逐个突破,在确保各到案人员都有基础事实定罪并批准逮捕后,再从拓展线索、罪名、时间段、行业等多角度、全方位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逐一落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协作配合,顺利认定陈某某团伙从集结到发展壮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揭露该团伙在招投标领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垄断的犯罪行为。
2. 深挖彻查,助力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信息,然后利用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从而达到垄断整个行业的目的。该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手段不仅仅包括金钱拉拢、收买,甚至还有暴力恐吓等方式,使不肯就范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逐渐转变为以默许和放任的方式同流合污,从“局外人”变成了“伞骨”。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剖析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监检衔接机制,形成有效突破,完善认定“保护伞”事实的证据体系。
3. 能动履职,助推招投标领域乱象综合整治。江海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染指招投标市场串标围标、抱团围猎等突出问题,针对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缺位,向其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强化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开标、评标环节实现有效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了发现围标、串标线索的能力。
三、典型意义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认定黑恶势力危害性特征。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在充分了解犯罪组织架构、层级、运行方式等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素。通过厘清涉案人员、涉案企业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对不同程度的参与人员进行分类处理,打破攻守同盟,从而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2.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合力从严打击黑恶势力。黑恶势力通过抱团围猎、权力开道、暴力控制等非法招投标手段对民生工程巧取豪夺,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当强化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办案、打伞、断财同步推进。积极发挥重大案件协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攻坚案件。重视案件信息共享,与相关主管机关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保证涉案财产依法迅速处置到位。
3.依法延伸检察职能,堵塞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漏洞。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严重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导致资质不符的企业趁虚而入,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应当积极参与招投标市场行业乱象治理,对暴露出来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招投标市场监管漏洞。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