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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对于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民事主体也设立了相应制度不予保护其胜诉权。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借条超出“保质期”,致使原告败诉。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7日,被告崔某向原告黄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后被告崔某未能及时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3万元。2019年10月22日,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后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直至2023年3月7日,原告黄某再次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偿还借款。审理中,被告崔某提出本次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就案涉借款曾于2019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此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进行过程中不计算时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后于2020年1月21日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原告,诉讼程序终结,此时重新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原告虽主张其撤诉后每年向被告索要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不予认可,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间过长造成证据搜集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债务人打电话、发短信催要借款、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这些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应于主张之日中断,并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需由被告当事人提起,并以此抗辩,法院才会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查。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此消灭,而是转化为自然之债,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债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