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车辆好端端地停放于小区楼下,谁料却“飞来横祸”,被高空坠落的幕墙玻璃砸中致多处损害。究竟谁该为此“埋单”呢,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呢?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权纠纷。
2021年7月11日,单某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通州某小区P栋楼下商铺门前时,不巧被楼上姜某家的外墙玻璃砸中致使车辆受损。因单某为自己的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向单某赔偿了车辆维修费69393元,并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2023年7月3日,A保险公司将姜某、小区物业公司、承保物业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B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区《业主装修须知》内容,小区内的02户型不得私自拆除幕墙玻璃,故该小区的02户型房屋的业主对于外立面玻璃并无处分权。姜某房屋属于02户型,故其外立面玻璃应属幕墙玻璃,其不可活动的“固定扇”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而属于公共部分,物业公司对此具有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案涉房屋“固定扇”玻璃掉落造成的单某的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物业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应由B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方物业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A保险公司65923.35元,不足部分由物业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3469.65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幕墙玻璃坠落伤人损物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幕墙玻璃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幕墙玻璃安全、排除安全隐患,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事故发生后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