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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选
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哪些事实可推定为虚开发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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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应业务无资金收付或无证据证明的大额现金收付;

2.开具与取得发票与其生产能力不匹配;

3.无工资支出或极少工资支出且无合理解释;

4.无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为假;

5.无社保缴费记录或极少社保缴费且无合理解释;

6.进销不匹配;

7.账面有存货但现场盘点无存货且无合理解释;

8.货物购销无运输费用或相关保险费用且无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来源:2023年8月31日《新税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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