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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马某、某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赵某、马某在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下就淮安市中环广场房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赵某、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赵某按约支付首付款和定金。后赵某发现涉案房屋处于抵押及查封状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间合同、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并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经纪公司系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其应当对此进行调查并如实报告买受人。现经纪公司未查实房屋权利状况,致使赵某未能在合同签订时了解房屋的重要限制信息,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经纪公司退还赵某、马某居间费,并酌情确定经纪公司在马某返还购房款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居间人掌握市场信息、通晓流通渠道,通过居间活动,能够为交换者提供便利,保证交换顺利、及时、圆满地完成。可以说,居间人角色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确立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即凡是对订约有影响的事项,居间人都应向委托人报告,且报告的内容应具有客观性和充分性。勤勉义务要求居间人应当尽其所能搜集或调查相关信息向委托人报告。若居间人不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就属于不作为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购房人买房、卖房人卖房,均应当选择正规可靠的中介机构,买卖过程中要及时与中介机构跟进、核实进展情况。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应尽可能获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