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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梳理上市公司公告时发现,多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称,由于高新收入占比不足、研发费用占比不足、研发项目不符合标准、创新能力评价分值不够等原因,被取消了高新身份。从实践看,这些核心指标不达标,是导致企业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一个最常见原因。
高新收入占比不足
G股份有限公司今年6月发布公告称,公司2022年度已按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但在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因2022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调整为25%,由此计算的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324万多元,税收负担明显上升。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之一,即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本案例中,G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导致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结合笔者的经验看,相关企业一方面要不断努力提高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应准确掌握高新收入占比的计算方法,特别是不能忽视股息、红利等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防止因疏忽大意和“分母”计算不准确,导致发生风险。
具体来说,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笔者注意到,X上市公司就由于计算上的疏忽而发生了风险。今年4月,X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在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2022年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这样一来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因此所得税税率由15%变为25%,导致企业调减净利润1028万多元。
研发费用占比不足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是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二是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实践中,企业因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而失去高新身份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某汽车零部件企业Y公司的年销售收入持续稳定在2亿元以上,2020年度,Y公司由于研发费用不足销售收入的3%,主动放弃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H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由于未满足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的要求,未能通过高新资格的复审。
结合这些案例来看,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基于研发费用占比指标要求,提前做好销售收入的预测和研发费用投入预算规划,通过及时调整研发资金投入等方式,确保指标达标。与此同时,相关企业还应当做好研发费用归集,特别是在归集口径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准确把握不同的归集口径并开展核算。
具体而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三种,按照口径范围的大小依次是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实践中,相关主管部门最关注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下的费用归集范围,主要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项目不能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则相对宽泛,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等8个方面。
基于此,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在深入把握政策规定基础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归集口径制作成对比表格,一目了然地看到两种口径的差异,从而提高研发费用归集效率和准确性。
研发项目不符合标准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研发项目不符合认定标准,是导致企业失去高新身份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F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器材料业务的上市公司。2022年9月,F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旗下的5家公司经自查,发现研发项目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主动放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7819万元。F公司分析原因认为,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可能为传统或已经淘汰的行业,日常活动不被认可为持续性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
结合本案例看,相关企业应深入掌握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即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相关企业有必要切实根据技术项目的创新性、价值性、风险性等特点,准确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不要盲目将技术含量较低、进行简单技术升级的项目当作研究开发活动。
同时,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8个方面,即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这8个技术领域下又分别列出了详细的领域,包括三级,比如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下有8个二级领域,其中第(一)软件领域下具体包括12个三级领域。
上述案例中,F公司旗下5家公司的研发项目之所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基于此,相关企业应当仔细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范围要求。特别是在进行申报时,要将自身的技术精确到第三级领域,确保符合技术领域范围要求。
创新能力评价分值不够
从实践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指标,近年来不乏一些企业因为评价分值不达标而失去高新资格的案例。比如,食品制造科技企业B公司2022年9月发布公告称,由于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下滑超过35%,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时,成长性评分较低,致使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达标,未通过复审,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税款增加614万元。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想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须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进行评价,这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才符合认定要求。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两项指标的分值均占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企业成长性两项指标的分值均占20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实践中部分企业更关注知识产权等分值占比高的指标,对企业成长性指标的重视程度不够,而这恰恰可能“拉低”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总分,最终不符合认定标准——上述案例中的B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木桶理论认为,一个木桶无论有多高,它盛水的高度取决于其中最低的那块木板。同样地,在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中,倘若企业某项指标存在明显短板,很可能导致不达标。基于此,相关企业对于这四项指标均应高度重视,特别是应当在认真对照指标评分要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从而更好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分值,使企业更顺畅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复审。
——来源:2023年11月10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