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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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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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