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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人社规〔2023〕9号    发文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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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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