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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财发〔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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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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