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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八、九十年代,与锡山区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孙大与孙二兄弟俩同住一村、房屋相邻,8号房屋住着哥哥孙大家,9号房屋住着弟弟孙二家。1993年,孙二在他处购买了别墅、搬出了9号房屋,房屋便一直空置着。
2004年,哥哥孙大对早已老旧的房屋开始改造装修。他将8号、9号房屋打通,形成一体进行了统一装修。新房住着舒适,变故却在2022年陡生。在一次通话中,孙二说此前只是将房屋借给哥哥家居住,现在要将房屋收回。孙大当场急了:出钱买来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借”?一场不愉快的通话,造就了孙二的起诉。
审理过程中,孙二提供了2019年办理的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证明他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对于这些年来孙大一直占着房屋的事儿,孙二解释说当时孙大女儿要结婚,房子紧,正好9号房屋空着,顾着兄弟情谊出借了房子。现已经这么多年,孙大用得差不多了,应该归还。
孙大又是另一番说辞。当年,他向孙二支付了16800元将9号房屋买了过来。要不是买来的房子,他也不可能花费高额费用进行改造装修。买房时,他们两兄弟当着母亲的面交接了房款,但书面凭证却因孙二的一声“没必要防着这点钱”而耽搁下来,此时,他只能让知情者都来作证,说说公道话。他提供了12个人的说明,庭审中还有4名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9号房屋系孙二卖给孙大,判决驳回了孙二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9号房屋是孙二方借给孙大使用还是卖给孙大。9号房屋在建造完成后一直由孙二居住,2004年后,该房屋交由孙大,并由孙大进行改造装修,由孙大夫妇居住至今。孙大主张9号房屋系向孙二购买,虽未提供购买的相应书面材料及支付购房款的相应凭证,但其在取得案涉房屋后即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将原有的两间独立的房屋改建为一户,并投入了大量的装修费用。孙大提供的证人均到庭陈述案涉房屋系孙大向孙二购买,证人有邻居、双方母亲朋友、案涉房屋的装修人员,证人获取案涉房屋买卖信息的来源于孙大及孙二的母亲,所以法院采纳了证人证言。结合孙二在庭审中对于是否知晓孙大对房屋进行装修陈述前后不一,最终法院认定孙大系向孙二购买取得案涉房屋,驳回了孙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中,孙二持9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孙大主张已经买下该房屋却没有买卖合同、交款凭证等买房手续,若仅从书面证据来看,孙二优于孙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宅基地房屋的真实权属不能仅看所有权证,一方面是因为当年参与建造老房子的人甚至这部分人的继承人,都有可能对房屋具有权利,另一方面是宅基地房屋买卖等流转关系往往不体现在权证上。
9号房屋的真实权属究竟归谁关系重大,法官在本案中进行了大量事实的查明和审慎的认定。虽然孙大未提供购房、付款相应书面凭证,但孙大在取得房屋后投入了大量的费用对多处改造装修,8、9号在外观上由两户变为一户,同时,孙大也提供了证人,证人的身份多样且得知房屋买卖的信息来源于孙建平及其母亲。在乡土农村的熟人社会,买卖房子、改造装修这类大事,乡里乡亲知晓符合常理。法官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后,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且孙二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知道孙大装修房屋的事情陈述不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心证。最终法官判决驳回了孙二的诉请。
在此,法官提醒,兄弟之间,本应是血浓于水的亲情。为了感情更加稳固长久,也为了发生争议时能够厘清事实,虽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买房子这类人生中的大事,即便是兄弟之间,也应注意办全手续、留有凭证,给自己吃下一颗“定心丸”。当然,在缺乏具有“强证明力”的书证情况下,法官也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书面证据、房屋历史溯源、证人证言、房屋现状,结合整个案情经过等进行综合判断,作出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