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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发文日期: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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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第31项,本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废止]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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