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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99年7月,自然人王某(男)与李某(女)结婚,育有一子王小某。
2015年8月,王某投资500万元与他人合作,成立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占股50%。截止2022年12月底,化妆品公司实现未分配利润800万元。
2023年1月,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协议载明,王某将持有化妆品公司的股权,全部转归李某。协议达成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并注销原结婚证明。
2023年3月,王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转让作价为500万元,
【问题】
该股转作价500万元,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900万元(500+800×50%=900万元),是否合理?
【个别观点】
该股转作价,不合理。
文件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推理:
2023年3月,王某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其结婚证明已被注销。其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因此不能适用前述条款。
其股转作价500万元,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900万元,税务机关有关进行合理调整。即: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80万元(注:税率为20%)。
【法律辨析】
上述个别观点,不尽正确。理由如下:
一、从股转时间看,虽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间,发生在离婚登记后,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显然是在离婚登记前。即:王某在处分股权时,李某是其合法的配偶,应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二、退一步看,若王某将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其子王小某,王小某再以500万元转让给其母李某。这其中的每一步,均可适用上述政策,而不需缴纳个税。
从社会成本和经济效率的角度,王某直接股转李某,也不应缴纳个税。
三、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的法条看,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一半的产权及对应的收益,在离婚时本就应归属李某……
四、参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夫妻因离婚而发生股权变更的,也应不征个税。
否则,会增加离婚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