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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国税流[2005]107号 发文日期:2005-12-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发生升水或贴水,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结算单》中所注明的升水、贴水的数量和金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明。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第26项规定,本文相关内容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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