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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检查结束后,企业突然补缴税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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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场调取的经营数据不多,但分析近两月实际销售数据,企业具有隐匿收入重大嫌疑。出人意料的是,检查结束后不久,该企业马上作了针对性补充申报,并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这是企业的积极纠错行为,还是另有所图?

近期,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贺州W加油站(以下简称W加油站)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上诉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税务机关对W加油站隐匿大量应税收入逃避纳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的支持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意见的行政判决无误,依法驳回W加油站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W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案件历时4年,经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后,最终尘埃落定。


低价售油,有无玄机

2019年4月,贺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收到上级转办的重大举报案件线索。举报信息称,W加油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售油,吸引大量消费者。举报人提供了一段时间内大量车辆进出该加油站的视频,并据此对该加油站的销售数据作了粗略测算。举报人称,贺州加油站进货渠道类似,行业经营主体经营成本大致相同,但该企业长期低价销售,却仍可以维持运营,具有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嫌疑,因此请税务机关予以核查。

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W加油站进行暗访调查。

该加油站是一家从事柴油、汽油等产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某,财务负责人是郑某。

暗访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W加油站确实存在低于当地市场价销售产品的情况。此外,检查人员结合该加油站的油枪设置情况,发现企业在销售收入申报方面确有疑点。一般情况下,加油站每增设一个加油枪,会增加相应的经营成本,所以企业通常会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实际销售情况合理设置加油枪数量。

W加油站共有9支加油枪,但检查人员结合征管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中企业的经营规模、发票用量和纳税申报等数据综合分析后发现,W加油站加油枪数目与其销售规模并不匹配。以2018年申报数据为例,该加油站全年申报营业收入共552万元,每支加油枪的平均销售额明显低于同地区其他加油企业加油枪的平均销售额度。

结合举报信息和初步暗访核查情况,第一稽查局认为,该加油站经营活动疑点突出,具有较大隐匿收入嫌疑,决定成立检查小组,对其立案调查。


企业突然补缴税款

检查组决定首先对W加油站实施突击检查,以获取相关线索和证据,打开调查突破口。

检查组兵分两路:两名检查人员到收银台核查,核实企业销售情况并调取相关数据;两名检查人员到财务室、负责人办公室检查,调取企业账簿等经营资料。

在企业人员配合下,赴财务部门核查的检查人员顺利调取该企业2016年—2018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报表等会计资料。他们发现,企业财务资料中记载的信息与申报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供的产品购、销、存资料也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凭证,并无异常。

赴收银台核查的一组检查人员却遇到了难题。

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收银的电脑上安装了加油收款管理系统,其中详细记录该加油站每笔加油交易信息,包括加油时间、油品名称、加油数量和加油金额等——这是企业最原始的经营资料啊!

检查人员心中暗喜。

但他们仔细核查电脑却发现,企业的加油收款管理系统中,只保存了最近两个月的运营数据。

对此,企业负责人马某称,不久前因企业收银电脑感染病毒,该系统突然崩溃,因此所有以前年度的数据都遗失了。

在无法恢复数据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只得调取加油收款管理系统中的现有数据,并进行证据固定。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细心的检查人员注意到,加油站工作人员李某、刘某和王某加油后,均通过让车主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加油费。于是,检查人员暗中采集加油站收费的二维码信息。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现场核查提取的数据信息与该加油站同期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现场从收款管理系统中调取的企业销售数据与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差异巨大。4月当月,该企业申报收入53.8万元,但加油收款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显示,其销售收入合计却为近500万元。

虽然现场核查从企业收款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不多,但一叶知秋!从企业近两月销售实际数据和申报信息的比对结果看,该加油站具有隐匿收入重大嫌疑。

出人意料的是,突击检查结束后不久,W加油站自行对4月申报信息进行更正申报,并对3月份税费进行补充申报,随后补缴3月税款、滞纳金共104万元。

突击检查发现企业两个月申报信息存在问题,企业就马上进行针对性补充申报和更正申报,这是企业认识错误后的补正行为,还是另有所图?


泾渭分流的销售收入

结合核查发现的二维码线索,检查人员决定转换调查方向,通过外围调查寻找企业隐匿收入的线索和证据。

根据税警合作机制,检查人员提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协助调查,调取W加油站对公账户以及加油站负责人马某、财务经理郑某的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流水信息。

他们分析流水信息后发现,马某、郑某账户与企业员工刘某、王某、李某的银行账户间有大量资金往来。进一步调查发现,3名企业员工账户关联着加油站收费二维码。在对涉案人员涉及的10多万条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清分、核查后,检查人员绘制出W加油站销售资金流向图:顾客扫码付费后,资金进入3名员工账户,他们定期通过银行账户,将收到的大量资金转入马某或郑某账户。马某将上述资金部分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进行纳税申报,而其余收入则并未依法申报。

检查人员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流数据进行统计、清分,并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后发现,2017年7月—12月,企业共少申报收入393万元;2018年,企业共少申报收入1904万元。

为进一步充实证据,检查人员随后选取10多名经常通过二维码向企业人员付款的消费者进行重点调查。受调对象表示,其所支付的款项,均是在W加油站加油后向企业支付的加油款。


审慎执法,追征税款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人员约谈W加油站负责人马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银行交易流水、加油用户言证等大量证据,马某仍不承认企业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问题,并要求进行行政听证。

于是,贺州市税务局组织法制、案件审理、第一稽查局等部门税务人员和W加油站人员共同召开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检查人员详述案件查办和取证等过程,并列举银行转账信息、对账单,以及调查加油站消费者所取得的言证等多项证据,在举证的同时指出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并针对企业违法事实适用的税法规定,以及拟作出的处理意见等作了详细说明。在听证过程中,马某等企业人员并未拿出充足的证据资料,证实企业不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行为,只是反复声称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据不能证实企业存在隐匿收入违法行为。

听证结束后,经过案件审理等法定程序,第一稽查局依法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确认W加油站2017年—2018年期间,采取部分收入不入账手段共隐匿收入2297万元未申报纳税,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合计453万元、加收滞纳金,处偷逃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接到税务机关执法文书后,马某对处理决定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贺州市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广西税务局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案证据不充分、企业隐匿收入违法事实须进一步核查确认,要求第一稽查局撤销原行政处罚结果,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核定违法事实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遵照广西税务局复议意见,第一稽查局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再次审视、分析和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账户资金往来数据;扩展调查范围,调取大量通过二维码向企业员工支付款项的人员信息,通过询问调查,确认这些人员均为加油客户,所支付款项为加油费用,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此外,结合补充调查结果,再次对企业检查期内真实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和计算。

随后,依据调查结果,贺州市税务机关依法对案件再次作出处理意见,认定W加油站在2017年—2018年经营期间,采取部分收入不入账手段隐匿收入1829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合计326万元、加收滞纳金,处所偷逃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马某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向广西税务局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广西税务局依法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案各项证据充足,违法事实清楚,贺州市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支持。

马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22年11月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3月19日,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经庭审质证等程序后,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无误,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马某对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随后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案件的执行工作已结束,企业已如数补缴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来源:2023年11月28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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