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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系房屋买卖中介业务员,王建系镇江某小区房屋房主。两人曾就该房屋达成协议,“锁定”以86.5万元出售房屋,即无论李强以多少价格为王建出售房屋,王建均只收取86.5万元,超出部分归中介方李强所有。
2022年11月9日,在李强的居间下,王建与金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金帅购买王建的房屋,转让价为100万元,首付款35万在2022年11月11日给付,尾款65万元在2022年11月25日前给付,中介佣金为买卖双方各支付总成交价的1%。在居间过程中,李强并未告知金帅其与王建之间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的约定。
2022年11月14日,金帅由于资金困难只支付购房款35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为促成此次交易,经李强与金帅协商,由李强为金帅先行垫付剩余购房款。同日,金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买房屋需全款支付,李强出借给金帅65万元,支付给王建,金帅于2022年11月25日前归还借款。
之后,王建在微信中向李强确认收到86.5万元全款,房屋也顺利变更登记至金帅名下。可直到2023年8月,金帅也未归还上述款项,李强诉至法院,要求金帅归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购房款,被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于出借金额,原告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被告虽向原告出具65万元的借条,但是被告出具借条时认为其房屋价款为100万元,其已支付35万元,尚欠卖方购房款为65万元均由原告垫付。而本案实际情况系在被告与卖方达成购房协议前,原告作为中介已与卖方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原告实际为被告垫付的购房款仅为51.5万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包含房屋差价13.5万元。原告隐瞒了房屋实际出让价,该行为违背了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该差价并非中介方忠实履行义务应当获得的报酬,该部分差价原告亦未实际出借给被告。故对于该部分差价,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际出借款项5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中介不得利用其居中地位,向买方隐瞒低价促成合同签订,通过“吃差价”获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中介人隐瞒与卖方的保底条款,令买方对买卖合同的标的额形成了错误认识,故借条所载金额中超出房屋实际出让价的部分并非买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该部分金额实际并未形成借贷的合意,人民法院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