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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虚构事实 公开销售“数字藏品” 法院:构成集资诈骗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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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数字藏品”是指基于NFT技术的数字作品。NFT,系英文Non-Fungible Token的缩写,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加密数字权益凭证。“数字藏品”多属于非标准化虚拟商品,尚未形成公认的价值确认体系,价格存在巨大波动,某些利益相关人员相互串通并参与竞拍,炒高价格,诱导不知情的竞买人冲动出资,使其沦为“击鼓传花”游戏的接盘者。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数字藏品”的集资诈骗案件。


【案情回放】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

平台建立后,两被告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社交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并虚假承诺“只要购买了这些藏品,不仅能定期以双倍的价格回购特定“数字藏品”,还能享受平台分红、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专属会员权益。”

不仅如此,经过被告人的精心设计,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购买多个特定“数字藏品”后还可以合成稀有高阶的“数字藏品”,购买盲盒可以进行积分冲榜,并兑换现金、苹果手机、名酒等礼品。为了提升可信度,被告人张某还向用户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

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

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


【以案说法】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刘某均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二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以观后效。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销售“数字藏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一般要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等几个构成要件中逐一解构,结合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性:该平台用户购买上述“数字藏品”以获取预期收益为目的,用户购买、出售上述“数字藏品”并提现的行为实为投资理财行为。二名被告人利用通古平台归集、沉淀资金,形成流动资金池,其行为实质是以商品回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从涉案“数字藏品”的来源,欣赏、收藏价值及其在“通古平台”上无具体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来看,被告人并未提供实质意义上的商品作为用户支付资金的对价。被告人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设立文化艺术品权益交易场所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公开性、社会性:被告人指使他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社交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宣传“通古平台”上的“数字藏品”,所吸收的资金亦来自于不特定的公众。
利诱性: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投资购买“通古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虚构“数字藏品”来源并虚假承诺返利、升值预期、虚假交易营造升值假象。

二、“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如何认定?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诈骗是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占用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主观目的,集资后并不用于或不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涉案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后,被告人提取用户支付的钱款进行瓜分,并关闭平台,造成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同时解散相关微信群、QQ群,导致用户无法与平台进行联络,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难以挽回。涉案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后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义务的行为,均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如何防范新型非法集资手段?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吸纳大量社会资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在此,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进行以下提示:

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非法集资的模式和手段在转型升级,新型骗局更具迷惑性、欺骗性。时刻牢记“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警惕以科技创新、绿色产业等为幌子的各种骗局,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不断提高警觉性。
        选择正规投资途径。投资前可通过网站等查询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注册,是否具有募集资金的资质进行查询,选择正规的理财产品,做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警惕高收益率陷阱。对打着“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旗号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一般金融产品的回报率,进行冷静分析,警惕投资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以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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