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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文废止]——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苏税函[2021]109号 发文日期:2021-09-28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要求,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六)项规定,现将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税务局标准
省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标准
(一)南京、无锡、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1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徐州、连云港、盐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8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5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三、县(区)税务局标准
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案件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苏税函〔2023〕145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本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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