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3年 > 7月 >
7月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13-07-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精神,现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上述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税务机关重新公布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doc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9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