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参考文选
轻微违法的危害后果,如何考量?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19
【字体:    打印本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轻微违法的危害后果,如何考量

2023年12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一篇《税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何把握?》的相关观点,值得学习和借鉴。现摘要如下:

税收执法实践中,对危害后果评价的自由裁量尺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是该违法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税法执行和税款征收应保持刚性,造成税款损失的违法行为不应认定没有危害后果;

二是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除税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损失,如果造成第三人的权益因该违法行为受到直接侵害的,则不宜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三是该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否可修复,对于无法修复或者修复需要额外行政成本的,则不宜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