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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留学、择业等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后,因留学资金等问题,女儿要求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以获得折价款。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否可以分割析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
【案情回放】
小田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她的爷爷、奶奶老宅动迁后获得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爷爷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
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妇和小田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后,父母和小田会将上述房屋出售,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
小田表示,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梦想,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她曾提出将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资购买小田份额部分,但父母坚决不同意。于是,小田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田先生夫妇所有,由田先生夫妇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庭审中,被告田先生夫妇辩称,涉案房屋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起至今,家庭关系没有变化,没有丧失共有基础,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而且,近年来,他们一直在帮助小田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他们还为小田积极联系留学学校,但小田因不满意学校排名等问题拒绝,目前夫妻二人也无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价款,因此不同意小田的诉请。
【以案说法】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
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其次,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最后,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发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吗?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达成协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虑处分房屋,目前约定的分割条件并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并未丧失;最后,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
二、“共有的基础丧失”指哪些情形?
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
本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的特点即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以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
三、“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
除了共有的基础的丧失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产取得医治费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维持费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损毁、变卖、转移、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不分割会损害共有人财产利益等理由。
此外,即使存在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但确实有重大理由成立的,亦可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小田提出的留学支出、负债多、在外租房房租等情况并非重大理由范畴。
四、“共有”的不仅是房屋,还有亲情
事亲则慈孝。“仁爱孝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一方,应当尊重和善待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感恩父母长久地付出,体谅父母的不易,成年后更应自立自强、对自己负责,实现自我价值。父母威严而有慈。父母一方,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教育和沟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应弘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来源:2023年12月21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