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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认可的欠条就一定有效吗?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
刘某与钱某原系同学关系,素有交往,感情熟稔。2023年年初的某一天,两人应邀参加朋友聚会,结束后两人相约一道回家,因刘某不会开车,钱某遂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车行半道,双方因琐事产生口角,钱某将车停在道旁,与刘某下车互殴。最终,钱某受伤,汽车部件受损,刘某无事。周围群众见状报警,两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处理。
当日下午,经过民警调解,双方达成以下约定:“一、刘某一次性赔偿钱某4000元用于治疗伤情和修理汽车部件;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三、关于斗殴及财损之事一次性调解完毕;四、酒后驾车之事由交警部门处理。”
此外,因钱某可能因酒驾面临刑事处罚,刘某在钱某要求下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欠钱某36000元,于2023年9月前还清,用于对钱某的精神补偿和人道补偿。”后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因刘某未按约给付上述36000元,钱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欠条涉及36000元的性质有争议。原告钱某认为该36000元系被告刘某对其伤情和财损的赔偿,系刘某自愿为之,应当按约给付款项。被告刘某则认为当时双方以为钱某会被判处实刑,该36000元系对其判刑的补偿。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欠条虽系被告刘某出具给原告钱某,但钱某要求刘某按欠条付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首先,原、被告之间关于斗殴受伤所致损失和车辆损失,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已明确一次性处理完毕。其次,原告经法院释明未能提供相关治疗的单据,足见欠条中36000元与原告治疗伤情和维修车辆无关。最后,欠条载明的内容为“精神补偿”和“人道补偿”,也与原告所述的治疗和维修等支出不一致,反而能印证该36000元系对原告可能要被判处刑罚的一种补偿。因此,钱某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其因为犯罪行为,能够得到补偿或者赔偿,既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欠条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等为要素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虽然欠条载明了刘某欠钱某36000元,但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故此种“债权”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2023年12月2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