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吴某荣非法行医案——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02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荣,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
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且非医疗机构的广东省广州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其间,吴某荣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长期从事非法取卵、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业务。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女,未成年人)在蔡某某(女,未成年人)介绍和带领下来到该公司卖卵。吴某荣未核实被害人真实年龄身份等情况,即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同年8月4日,吴某荣安排他人驾车接送张某某到某地别墅进行取卵手术。之后,吴某荣向张某某及蔡某某支付报酬1.7万元。同月9日,张某某因“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就医,入院后行腹壁全层切开插入引流管引流腹腔积液。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行取卵手术等医疗行为,且利诱并组织未成年人卖卵,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吴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为生育障碍家庭带来了希望。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不顾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非法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取卵、“代孕”等违法活动,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应依法惩处。
——《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之四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