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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还是李鬼?弟弟交通肇事用相貌酷似的亲哥哥身份“偷天换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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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就想着我开车撞死人自己没有驾驶证怕被警察发现,我就用和我长得差不多的哥哥身份报案的……“这是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冒用亲哥哥身份妄图“顶包”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丁某豪无证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因其无驾驶证件畏惧公安机关查处,便灵机一动,假冒有驾驶资格且与其长相十分酷似的哥哥丁某身份在现场报案,在事故后续处理过程中其出于心理压力主动交代了自己真实身份。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丁某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1日18时32分40秒前后,被告人丁某豪无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X354线6KM+600M路段,与被害人郑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郑某摔倒在路面上。当天18时33分26秒前后,许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右转弯往东,对倒在路面上的郑某二次碾压。事故造成郑某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豪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冒用其孪生哥哥丁某的姓名、身份证、驾驶证接受讯问,后于11月21日向公安机关坦白其真实身份,且其系无证驾驶,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丁某豪因对路面观察疏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豪冒用他人身份,隐瞒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丁某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往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很多司机的初步共识,但是大家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诸如逃逸认定等却不甚了解。比如本案认定被告人丁某豪逃逸,很多司机也许有不同看法,认为事发后在现场及时救助伤者并报警处理不属于逃逸。其实不然,法律深层次还要求肇事者准确、如实地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肇祸经过等案件全面信息,配合案件办理,自觉接受法律的惩处,实现法益衡平。本案被告人丁某豪虽然主动投案,却冒用自己哥哥身份,掩盖了自己无证驾驶行为,主观上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且其冒用身份欺骗现场处警人员,属于非法离开现场,本质就属于“逃跑”。其行为也使公安机关错误认定肇事者展开侦查,行为性质、后果无异于顶包。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丁某豪肇事逃逸。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要及时抢救伤者并报警,主动、全面交代身份、案情,配合办案机关处理,不要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否则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2024年1月4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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