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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生的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实务中,一些企业可能发生跨年度业务。例如,年底交付款项、次年交货,或者货物已发出、款项次年交付等情况——这就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例如,A公司从事服装批发业,于2023年12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已于12月20日发货,未开具发票。12月25日,A公司取得了甲公司签字盖章的货物签收单,但于2024年1月1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那么,该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何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A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和取得甲公司的货物签收单,应按孰早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
再例如,B公司为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8月委托乙公司销售汽车,汽车已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因此,B公司在2023年增值税不确认收入,如一直未收到货款,则应在2024年发出汽车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收入。
跨年度取得自建固定资产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在自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工程跨度时间长、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种常见情形:建成的固定资产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有些工程发票还没取得。C公司财务人员就向宁波12366热线咨询:自建的固定资产于2023年6月1日投入使用,2024年1月5日取得全额发票,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自建的固定资产,如果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金额不一致,则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按照调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中有所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跨年大病医疗费用,个税汇算时如何扣除?
现实中,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存在年末住院、次年年初出院的情况,那么,跨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该如何计算专项附加扣除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例如,王先生2023年12月底因病入院,2024年1月出院,出院时结算医药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2万元。从医药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来看,该项大病医疗支出属于2024年度,且已累计超过15000元的“起付线”,王先生可以在2025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5000元的大病医疗支出。
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本人符合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金额。该笔金额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此外,申报后,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例如,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来源:2024年0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