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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厂房转让:阴阳合同,税务怎么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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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的一篇案例,值得研究和思考。现摘编如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隐瞒厂房交易实际价格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厦门K智能家居公司(以下简称厦门K公司)在厂房转让过程中,采取制作“阴阳合同”向税务机关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共隐瞒厂房转让收入2483.46万元未依法纳税。针对厦门K公司的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1440.2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720.12万元的处理决定。


蹊跷的低价厂房交易

2023年2月,第二稽查局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一条涉税违法疑点线索:厦门K公司在办理A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以2316.54万元的合同交易价格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涉嫌少申报交易收入逾千万元。

检查人员了解到,不久前,税源管理部门的税务人员在对厦门K公司实地巡查过程中,在企业办公地发现一份A厂房买卖《补充协议》。这份协议内容显示,该公司与对方交易厂房的标的价格与厦门K公司办理A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的《厂房买卖协议书》中的价格不符。这一情况引起税务人员警惕,认为该企业涉嫌采用“阴阳合同”方式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检查人员随即对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及该项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分析。厦门K公司提交税务机关的《厂房买卖协议书》中,主要包括交易标的A厂房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事项等。协议上有出售方厦门K公司、买受方厦门J公司和居间服务提供方厦门P公司三方的签章。这份协议中标明,该项交易金额为2316.54万元。检查人员将其与税务人员发现的《补充协议》内容作了对比,发现除《补充协议》的交易金额为4800万元、无协议签订各方签章外,两份协议其余内容完全相同。

从内容看,这份《补充协议》不像是原件,其没有协议签订主体的签章,因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厦门K公司是否有《补充协议》原件?这份没有签章的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是否为双方真实交易价格?

检查人员询问税源管理部门的税务人员,得知在企业经营现场,税务人员并未发现《补充协议》原件。

那么,厦门K公司提交的《厂房买卖协议书》中的厂房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呢?

检查人员对与A厂房同地段、同类型,并与其交易时段相同的当地厂房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厦门K公司申报的交易价格与市场行价相比,低了近一半。而这份没有签章的《补充协议》中所写的交易价格,反倒与同期同类厂房的市场行情价格相符。

检查人员认为,厦门K公司以大幅低于市场行价的价格交易厂房,与企业经营常理不符,该企业存在编制“阴阳合同”、虚假申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立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初查未果,疑惑难解

检查人员认为,虽然税源管理人员在企业现场没有找到加盖交易相关各方签章的《补充协议》原件,但综合市场交易行情、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等各项因素推断,如果《补充协议》中显示的价格确为双方真实交易价格,那么,交易双方为了避免后续出现经济纠纷,必然会留存具有各方签章的原件。此外,厂房转让交易金额巨大,价款无法通过现金方式收付,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中应留有相关款项的交付痕迹。如果能够在企业找到《补充协议》原件,并查证银行转账记录与之相符,便可以证实A厂房转让的真实价格情况。

按照这一思路,检查人员立即对厦门K公司经营地进行突击检查。但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却并未在企业找到《补充协议》原件等有价值的证据资料。

检查人员随即约谈厦门K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向其出示那份没有签章的《补充协议》,要求林某配合调查,向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协议原件。

对此,林某向检查人员表示,厦门K公司由于运营资金紧张,急需“补血”,因此才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转让A厂房。这份《补充协议》只是双方交易协商时的一份草稿,并未生效。实际交易,双方是按照提交的《厂房买卖协议书》来进行的。随后,林某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厦门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企业付款的收款凭证和相关说明。

为验证林某提供的情况是否真实,检查人员赴相关银行调取厦门K公司与厦门J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明细资料。发现企业账户的流水和款项收付情况,与林某提供的凭据一致。此外,双方对公账户之间并无任何可疑资金往来信息。

厦门K公司与对方果真是按照《厂房买卖协议书》的价格进行的厂房交易?《补充协议》只是一个误会?

虽然调查未取得进展,但该项交易的各项疑点,仍萦绕在检查人员心中,挥之不去。

检查人员决定转换调查思路,对A厂房受让方厦门J公司实施调查,继续核实交易情况,寻找疑点线索和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厦门J公司负责人许某坚称,双方的交易按照《厂房买卖协议书》进行,不存在《补充协议》。但在企业现场核查时,当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打开财务室角落一个布满灰尘的、不起眼的小保险柜时,财务人员显得有些紧张,连连解释称,保险柜里存放的都是一些陈年旧账,与检查人员调查的事项并无关联。

财务人员的异常举动,引起了检查人员警觉。在检查人员的坚持下,厦门J公司的财务人员最终打开了保险柜。


拔出萝卜带出泥

仔细检视小保险柜中的企业经营资料后,检查人员从中发现一份厂房转让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却不是A厂房转让的《补充协议》,而是厦门J公司购买厦门H公司B厂房时,与对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既然不是与厦门K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为何厦门J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此紧张?

检查人员立即联系税源管理部门核查B厂房交易的价格和纳税申报情况,并与现场发现的这份B厂房转让协议进行比对。他们发现,B厂房申报的交易价格竟比这份新发现的转让协议的价格低了近一半。

检查人员立即约谈厦门J公司负责人许某,告知其B厂房协议中的交易价格与企业实际申报价格的比对情况,并对许某作了税法宣传,向其表明,拒不配合税务检查、不如实提供交易情况和相关材料,帮助他人偷逃税款,如果情节严重,企业和相关人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许某最终承认,厦门J公司在购买B厂房时,与出售方厦门H公司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H公司存在少向税务机关申报售房收入的违法情况。与此同时,许某表示,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厦门K公司销售A厂房的税收核查工作,并主动提供了与厦门K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许某提供的这份《补充协议》显示,交易双方约定,A厂房的交易价格为4800万元,协议上交易双方厦门K公司、厦门J公司和中间服务方厦门P公司三方均进行签章确认。检查人员还注意到,该协议中特别约定了一项交易申报价格条款:厦门K公司、厦门J公司双方同意,A厂房申请过户时,申报的交易总价格为2316.54万元。

许某称,该项交易剩余的2400多万元款项,已按照厦门K公司要求,由厦门J公司人员李某汇入厦门K公司负责人林某的个人账户。

调查取证结束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厦门K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补充协议》原件和厦门J公司人员证言、支付凭证等证据,林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在A厂房出售过程中,通过与买受方一起制作“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至此,该项厂房交易的疑云烟消云散。

经检查人员核实确认,厦门K公司在转让A厂房过程中,通过制作“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共少申报厂房转让收入2483.46万元未依法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1440.2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720.1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厦门H公司转让厂房涉嫌少缴税款问题,第二稽查局正在进行追踪调查。


思考:

一、该案的突破点,除了保险箱外,还有哪些更有效手法?
二、隐瞒收入2483.46万元,为何补税、滞纳金、罚款累计与之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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