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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平衡仲裁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保护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张某与南昌环星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21
【基本案情】
某仲裁委员会受理环星公司与张某因《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张某主张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才得知该仲裁裁决,但其与环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并非张某所签,且案涉协议中银行收款账户户名虽与张某的名字一致,但该银行账户户主身份证号码与张某的身份证号码不符,环星公司向仲裁庭所提供的联系电话也并非张某的手机号码,致使张某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及仲裁文书,未能参加仲裁庭庭审,丧失了辩论的机会,张某以案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人冒用并用于和环星公司签订案涉合同,而确认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手印是否为张某本人所为,需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从纠正仲裁程序瑕疵、尽快解决双方争议角度考虑,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后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法院遂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在重新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环星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仲裁当事人身份可能存在错误、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以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较好地平衡了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对于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特27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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