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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有啥不一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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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方面的报销范围。“医保统筹支付”就是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医保规定的报销标准计算后,直接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的部分。使用“医保统筹支付”,须达到医保统筹地区的起付线标准。

“个人自付”是指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按政策在享受“医保统筹支付”后,剩下的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待遇过渡期内二次报销统筹基金补偿部分,以及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个人自费”指的就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医用耗材、项目,由个人全额支付的部分,常见用于一些高端的医疗服务、美容手术或一些非医保范围内的特殊治疗等。也就是说,“个人自付”是医保范围内须自行承担的部分,而“个人自费”是医保范围外须全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举例来说,某地医保二档参保人李某在医院就医,刷医保卡以及自费购买药品共花费120元,其中甲类药花费100元,医保目录外药品花费20元,当地医保二档对甲类药报销费用为80%,剩下20%由自己支付。基于此,小李花费的120元的构成可分为三部分,即“医保统筹支付”=100×80%=80(元),“个人自付”=100×20%=20(元),“个人自费”即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20元。


附加扣除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即“个人自付”满足相应的标准,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而“个人自费”部分因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2022年小王生病产生了医疗费用支出120000元。其中,医保报销了800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了30000元,医保目录范围外个人承担了10000元,那么小王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金额=30000-15000=15000(元)。“个人自费”部分的10000元,无论金额大小,都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2022年度小王发生的“个人自付”不足15000元,因为未达15000的扣除起点,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2024年01月26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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