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印花税 >
印花税
2.1.1.2 融资租赁合同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2-03
【字体:    打印本页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附注①: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四条)

【笔记:此合同,应按租金总额,一次性贴花——NOT按租赁期限,分期贴花?】

A、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

B、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