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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四川省乐山市某镇一废弃门市内一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经鉴定,被害人系被扼颈窒息后濒临死亡,继而被钝器打击面部后死亡。
公安机关经摸排,锁定了居住在附近的拾荒人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毛某某前后10次供述均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在杀人的方法、使用的凶器等一些细节问题上存在供证不一致等问题,又通过DNA鉴定,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后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14年跟踪监督,真凶彭某某于2020年3月被抓获归案。2023年5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06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毛某某前后10次供述其强奸并杀害被害人,虽与现场勘验、尸检情况高度一致,但其案发起因、部分现场状况、作案细节以及致被害人死亡手段等供述前后矛盾,现场勘验获取的物证也与毛某某无关联,且毛某某作案时间不明。2006年12月20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细列明补查提纲,要求聚焦重要物证,补充能够证实毛某某案发当晚在现场的客观证据,包括对毛某某当日所穿衣服进行检查并提取血迹等物证,补充现场提取物证的送检情况和鉴定意见等。经补充侦查,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阴道纱上检出的人精斑DNA与现场黄果树牌烟头上检出的DNA一致,但均与毛某某DNA不相符,且毛某某患有勃起功能障碍,不能认定毛某某犯强奸罪,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终止侦查。
毛某某被释放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列入重点督办案件清单,指派检察官全程跟踪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定期召开命案积案清理工作推进会,听取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思路,建议公安机关将已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DNA信息录入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并围绕侦查方向、证据调取和侦查行为合法性等提出取证建议,持续开展同步监督。2016年,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叫彭某某的男子的DNA与从本案被害人阴道纱上检出精斑的DNA、现场黄果树牌烟头上检出的DNA一致,遂于2020年3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彭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根据其供述从现勘照片中发现了之前未关注到的重要物证,即被害人案发时穿过的布鞋。同时,查看了案发现场并询问相关证人。联系原办案人员多次进行案件会商,重点补强阴道纱、黄果树烟头等关键物证提取、封装、送检程序,使之形成闭环,确保物证收集的合法性。另外,还专门就鉴定意见咨询法医,申请原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说明。通过上述工作,确保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彭某某为该案真凶。
2020年9月3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2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一审判决后,彭某某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23年5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某某未再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死缓判决已被核准。
【典型意义】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察微析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全面审查、运用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又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客观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把起诉标准,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体现了由“口供为王”向着“以证据为中心”办案理念的转变。
(二)持续跟踪监督、追查真凶,不放纵犯罪。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和监督的内在统一,协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证据的补充收集,加大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补强,在查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三)检察办案应当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增强亲历性。要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复核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察微析疑、关注细节,并通过赴现场勘验检查、走访证人复核证言材料等方式,确保认定事实的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