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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人社规〔2024〕3号    发文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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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减轻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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