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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5.2.3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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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现就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财税〔2024〕5号第一条)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税〔2024〕5号第二条)

二、享受时点

纳税人在深圳园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税〔2024〕5号第三条)

三、实施范围

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深圳园区

财税〔2024〕5号第四条)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4〕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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