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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规整改 认罪认罚 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为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伍某添为被告单位的股东,被告人滕某琼为被告单位的业务员。2021年,被告单位从其他公司购进成品油后,因部分买家是个人或者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公司,导致剩余1900余万元的发票未开出。2021年6月,林某某联系被告人伍某添,让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伍某添与陆某商量,决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三家公司签订了三份虚假油品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5份,金额共计17334126.16元,税额共计2253436.4元。滕某琼按要求与对方对接开票、资金转账回流事宜。被告单位收取了10万元开票费。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税款22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预缴罚金20万元。经司法行政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陆某、伍某添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单位申请,法院同意对广西某供应链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整改。被告单位通过签订合规整改承诺书、制定合规整改计划、成立合规整改领导小组、修订、完善销售、财务、行政等方面管理制度、组织律师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整改,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单位合规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出具了整改评估意见。法院将被告单位的整改结果提交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已基本完成合规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通过了被告单位的合规整改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意见。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赣10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伍某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滕某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缴的税款225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虚开税额2253436.4元,并全部抵扣税款,被告人陆某、伍某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滕某琼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退缴涉案税款225万元,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股东伍某添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取得较好成效并已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审查,且清退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陆某、伍某添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滕某琼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可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涉案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合规整改的承诺,通过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机构对企业开展一定期限的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经过合规整改第三方评估管委会的审查后,法院将整改结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可对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从宽处罚,将“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一审: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2刑初6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5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05-1-146-003